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主要权利有哪些

2019-08-26 15:55:19

内容摘要

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?仓库管理员注意到以下差异:1. 保管合同中,寄存人交付定金一般是合同成立的条件,属于实践合同;仓储合同不以交付货物作为成立条件,而是验收合同。

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?仓库管理员注意到以下差异:


1. 保管合同中,寄存人交付定金一般是合同成立的条件,属于实践合同;仓储合同不以交付货物作为成立条件,而是验收合同。2. 合同定金的保管范围广泛。动产和不动产可以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;仓储货物为动产,不动产不得作为仓储货物;3.仓储合同托管人是法人,托管人可以是法人或者个人;4. 仓单属于有价证券和产权凭证;托管凭证不属于证券。


(一)认真审查条约,审查合同的合法性


签订仓储合同,应当对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一致。货物的检验方法、标准、包装、保险和运输,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。签订合同后,检查合同语言是否清晰、模糊、书写错误,是否包括主要条款。保管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知悉寄存人储存的物品,未经正式同意,不得为寄存人所有的法律禁止的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提供保管场所。

 

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主要权利有


(二)一丝不苟,履行保管人的义务


1. 接收货物后,将仓单交付存款人,保管、储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有害物品,符合规定条件,并按照约定验收;


2. 发现入库货物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,危及其他货物安全和正常储存的,应当督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理。发生紧急情况时,代表股东进行必要的处理,事后及时通知股东或者仓单持有人。第三人主张对保管的货物提起诉讼或者扣留的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;


3.写下所有的仓储程序、时间、地点和运输方式。有运费的,明确运费由谁承担,明确仓储手续的方法,确定仓储手续的时间。


4. 规定《货物储运过程损失率和重量差标准》的实施原则。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,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规定执行;没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,由双方在保证运输、仓储安全的前提下约定;
5. 明确仓储货物的包装条件和具体要求;


6. 货物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,冷藏或者高温高压下的储存在合同中规定。明确易燃、易爆、易漏、易腐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作业要求和方法。有国家规定的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操作程序;没有国家规定的,按照合同约定仓储;


7. 应存款人的要求,对货物进行检验或者取样。保管人在仓储期间届满返还仓储物的。逾期不保管的,存货人有权要求仓管员提前退换。仓储期间未在合同约定的,保管人可以在六个月以上提前一个月通知保管人,随时提取仓储物。


3.依法维权,适当降低法律风险


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包括:保管人有权要求按照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;2. 2. 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;3.有权要求股东通知货物并提供有关检验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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